广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
图书馆文献借阅规定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配合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需要,充分发挥图书馆资源的作用,维护图书馆文献借阅秩序,保障全体读者的权益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章 借阅证
第二条 读者凭本人校园卡进入图书馆和借还图书。校园卡通仅限本人在本馆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
第三条 读者遗失校园卡,应立即办理挂失。挂失前卡上所记录的借出文献由持证人负责归还。
第四条 读者离开学校(包括毕业、退学、结业、工作调动、辞职等),将注销借阅权限。
第三章 书刊借阅
第五条 借阅
(一)图书馆可借出的文献为开架书库的普通图书。线装古籍、参考工具书、期刊仅提供室内阅览,不予外借。民国时期书刊仅提供电子版阅览。古籍珍本善本,须提交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查阅。
(二)教职工每证可借图书20册,借期60天;学生每证可借8册,借期30天。
(三)借出文献须在借书处或自助借还书机办理出借手续。
(四)文献阅览后应放在规定之处。
(五) 读者借阅文献时应当场检查,如发现污损等情况,应及时提请工作人员记录处理,以厘清责任。
(六)读者对所借、阅文献应爱护使用、妥善保管,如造成严重污损、缺页、遗失等情况,需按第四章第十三条赔偿。
第六条 归还和续借
(一)读者借阅文献应按期归还,可在自助借还书机或服务台办理归还手续, 逾期不还者将暂停借阅权限,按第五章第十四条处理。
(二)借出文献到期日如为国家法定节假日、寒暑假期间的,则借期顺延至假期结束。
(三)文献逾期前如需继续使用,读者可办理续借手续。符合续借条件的文献最多可续借1次。续借手续可自行在网上办理,也可持证或持续借的文献到图书馆服务台办理。续借周期和原借阅周期相同,从续借之日起计算。
第七条 读者离校前,应还清全部所借文献。
第四章 电子阅览
第八条 使用图书馆提供的读者计算机和网络,应遵守
国家法律法规,不得在网上发布和传播不良信息,不得恶意破坏计算机系统和网络。
第九条 尊重知识产权,合理使用图书馆电子资源。不得使用任何工具软件恶意下载数据库文献。不得将个人账号借出或租给非本校用户使用,也不得私自将所获得的电子文献批量提供给非本校用户。
第十条 使用图书馆提供的读者计算机和网络,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不在网上发布和传播不良信息,不得恶意破坏计算机系统和网络。
第五章 违规处理和赔偿
第十一条 用他人校园卡进入图书馆或借阅文献者,图书馆将予以暂扣校园卡。将校园卡借给他人使用者,予以停止借书权限2周及以上的处罚;情节严重者,还将予以停止入馆权限2周及以上等处罚。
第十二条 未经图书馆同意或未办理借阅手续,擅自将文献带出者,除追回文献外,还将记录读者信息。情节严重者,予以停止借书权限2个月及以上的处罚。
第十三条 损毁和遗失文献
(一)损毁文献(如批点、涂改、卷折、影描、污损等),其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者,按文献原价的 50% 赔偿;损毁程度较严重,必须加工整修始能继续流通者,按文献原价赔偿。
(二)严重损毁或遗失文献,按原文献相同版本或经同
意的新版本赔偿,并缴纳5元文献加工费/册。若无法重购的,根据原书出版年限和价值,按遗失图书定价的3至10倍缴纳赔偿金。具体赔偿标准如下:
1.普通中外文图书的赔偿金额
(1)5年内出版的图书:按原价3倍赔偿;
(2)6~10年内出版的图书:按原价5倍赔偿;
(3)11~20年内出版的图书:按原价8倍赔偿;
(4)超过20年内出版的图书:按原价10倍赔偿。
2.库藏孤本、线装书、善本书、古旧书刊等特藏文献按市价10倍以上赔偿;
3.期刊单行本按该刊当年合订本价格赔偿。
(三)损坏文献条码,按2元/组赔偿。损坏芯片,按3元/片赔偿。
第十四条 文献逾期
读者应按期归还外借图书,逾期不还须缴纳滞还金(0.1元/册/天), 滞还金上限为20元。寒暑假期前借阅的图书,新学期开学两周内须归还(未到期者除外)。
第十五条 多次违规者除处罚外,将通报所在学院或校有关部门。对情节恶劣者报请校有关部门处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校图书馆负责
解释。